一、繁华路段和商业区:道路两侧为商业网点的。
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是指与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大中型商业企业。
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商业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邗江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一)道路间零售点的设置: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80米,繁华路段和商业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上述间距误差允许在10%。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
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1个零售点。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农村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25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其他公众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大型火车站、汽车站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的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原则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一)持有扬州市所属县(市)、区户籍及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者本人,零售点的设置不得为另一持证户紧邻。
(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
(三)对地方经济有促动作用的商业企业。
(四)不直接对外经营卷烟的大型服务型、娱乐型企业。
(五)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从事批发、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三)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
(四)医院、药店、油漆店、化工原料商店等不利于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项目上的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不再予以变更,必须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条件需符合本规定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但地址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拆迁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原因引起的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邗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扬州市邗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扬州市邗江区烟草专卖局
有关问题的解释